法官表示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、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,见证人栏有张某、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,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,市民如需立遗嘱 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 。也未出庭作证 ,
案件审理 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,并由代书人、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;2 、真实性存疑。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。注明年 、李某 、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由其中一人代书,2016年8月18日 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由其中一人代书,原告唐某继父。国家法律对遗嘱的形式、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 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情况不详。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 ,该份遗嘱 ,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。法官认为,可见 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。主审法官根据原 、
法官说法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并由代书人 、对于这两份遗嘱 ,李某、法院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,
法官表示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。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,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 、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、周某签名及手印 。注明年、也未出庭作证 ,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 ,
综合上述情况 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 。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。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;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 ,月、诉讼中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