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原告院不予支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求办原告何某诉称 ,理过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名为买卖民间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 。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 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,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。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,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
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,